为提升气象精细化服务水平,条例明确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统一发布制度,并对社会主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予以规范。
同时,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提升气象预报准确率,健全气象信息发布渠道,采取适老化、多语种等措施方便各类人群获取气象信息;为公用事业、防汛指挥和应急抢险提供保障,并为环境、交通、建筑、教育(教育行业分析报告)、卫生等行业,文化旅游、低空经济、农业等产业,以及濒江临海、高楼密集区、农村等特定区域提供专业气象服务。
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等方面,条例提出完善气象防灾减灾协调联动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要求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上海气候特点,增加防风管理要求等。
条例推动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应用,例如,要求上海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安全可控、分类分级等要求,依托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数据资源平台向社会开放公共气象数据,并制定本市公共气象数据开放目录。同时,明确上海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市数据等部门按照国家和上海要求,推动实施公共气象数据授权运营,并明确被授权运营主体的相关义务,要求公共气象数据应用场景应当通过合规性和安全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