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立法目的。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并非单纯的法律汇编,不仅要在形式上设计篇章结构、整合规范内容,更要在实质上表达法律的精神、实现法律的价值追求。从立法论的角度看,立法目的承载了法的任务和价值追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绿色发展是要解决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问题,做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法典要更好服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就要在立法目的上确立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追求。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立法目的,使其成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价值追求,才能发挥好绿色发展理念的价值指引作用,有效引领生态环境立法走向高度体系化,从法律体系的整体和全局上增强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和法治动力。
将绿色发展理念转化为法律原则。法典是通过“化零为整”“提取公因式”等方法,集现有单行法之大成而产生的一种综合性立法,是法律制度发展到比较成熟阶段的一个标志性成果。所谓法典编纂,就是按照一定的逻辑、体例将不同单行法汇编整合为一个结构更为完备、逻辑更为周延、体系更为宏大的法律文本,同时修订、增补、删除各单行法中的有关条文,从而实现法典内部相互衔接、彼此协调,推动法律规则更加完善、更加管用。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将对我国现行生态环境立法进行系统整合,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权威的法律依据。由于法典较单行法规模更为宏大,因此法典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指导权衡利益关系、统一具体规则解释适用、确立基础性行为规范等方面发挥着更为关键的作用。只有深入研究绿色发展理念的丰富内涵,将其转化为一系列具有基础性、规范性的基本法律原则,才能保证绿色发展理念贯彻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和适用中。比如,绿色发展意味着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学术界应深入研究“保护优先”能否作为体现绿色发展理念的一项法律原则,从而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发挥指导作用。
明确各方主体推动绿色发展的具体规则。当前,各类生态环境立法对政府、经营主体、社会公众等都规定了相关权利义务,但如何做到逻辑连贯、协调一致,如何实现制度融合、形成合力,还需要解决不少问题。编纂生态环境法典,需要梳理、整合单行生态环境立法对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从而更好调整人们在保护利用生态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助力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让生态环境法典更好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就要围绕推动绿色发展整理修订相关权利义务规定。具体而言,要优化政府在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生态、引导鼓励绿色低碳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规定,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经营主体在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能源行业分析报告)、推动生产经营活动清洁低碳转型等方面的规定,实现从源头上减污降碳;健全社会公众在践行绿色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规定,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绿色发展的良好氛围。要把绿色发展的客观要求准确落实到具体规则上,为各方主体提供微观层面的清晰行为指引,形成汇聚各方力量实现绿色发展的法治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