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西方国家通行的信用制度相比,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西方对信用的定义从纯经济角度进行,更多将其视为经济交易范畴。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除经济视角外,还立足于中国传统文化,涵盖了社会的价值导向和道德标准,在公共管理、社会治理、促进民生等领域均有着广泛应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创新思路、完善举措,这是基础也是前提。
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行政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全社会信用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要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监督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守信践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提升政府公信力。着力推动各类经营主体、社会组织、自然人诚信建设,全面提升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构建服务全社会的信用体系。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将信用理念更多嵌入行政服务审批事项,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激励,实行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易程序等“绿色通道”,健全信用承诺制,推广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让经营主体切实享受到信用红利。强化对失信主体的约束惩戒,规范实施行政监管性约束惩戒,推进市场性和社会性约束惩戒,通过强制管理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督促形成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市场经济环境。
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采集商业合同履约信息,支持有序推进赊销、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信用销售(销售行业分析报告)模式,畅通经营主体资金链条,有效管理信用风险,培育守信、用信的信用消费理念。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征信机构,有效支撑信用经济发展。有序开展跨境信用合作,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