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后的《商标法》。国家工商总局通知,再次明确“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并明确违者将由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旧法,但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5月1日前持续到5月1日后的,适用新法。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国家工商总局明确指出,将“驰名商标”(商标行业分析报告)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其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指定的工商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