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属于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的范畴。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主要包括个人养老金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
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从国家角度看,有利于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特别是在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仅靠单一支柱难以构建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多支柱相互配合已成为国际共识。从参保人角度看,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需求。第一支柱具有较强的刚性,制度整齐划一,属于“规定动作”;第二支柱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属于“单位自选动作”;第三支柱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属于“个人自选动作”。这三个动作组合在一起,基本能够满足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从高质量发展角度看,对金融市场结构优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以及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丰富产品种类,增加选择空间。新增产品范围,在原有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四类金融产品的基础上,将国债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即扩展为五类金融产品。新增产品目录,将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丰富储蓄存款和公募基金项下的产品品类,推动将更多养老理财产品纳入。鼓励开发符合长期养老需求的产品,如个人养老储蓄、中低波动型或绝对收益策略基金产品等。
丰富领取渠道,提供更多便利。原来的政策规定,参加人达到领取条件,可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新规在保留商业银行作为领取渠道的基础上,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包括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增加为新的领取渠道。
完善领取方式,尊重个性化选择。原来的政策方案(方案行业分析报告)可选择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但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新规在保留参加人可选择领取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参加人提出变更领取方式,商业银行应当受理”的规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围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年金制度覆盖范围,推行个人养老金制度。未来,需从以下方面着力促进个人养老金长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