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实施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着重于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并没有对其他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提出要求,而城市危化品输送管网运行安全正在受到威胁。为弥补该领域的管理空缺,5月底,国家安监总局正式就《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
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孙华山认为,我国正处在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而城市发展布局规划相对滞后。由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法规不完善、规划不健全,功能不同的管网纵横交错,危化品输送管网安全保护范围得不到有效保障。城市管网管理部门多,管理体制不健全,许多地下管网设施老化,安全隐患严重。各种城市地面开挖、公共设施维修等活动,经常严重影响城市危化品输送管网的安全运行,有的已造成管道破坏,已引发严重的危化品泄漏火灾爆炸事故。
安监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发生在2009年秦皇岛市海港区的地下液氨管道挖漏事件,以及2010年南京市栖霞区的地下丙烯管道挖穿事件均表明,涉及公共区域的危化品输送管道一旦发生事故,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目前,我国针对管道保护的法律只有去年开始实施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因此,危化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急需加强。
据了解,征求意见的《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共区域的埋地、地上和架空的危化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化品管道)的安全管理。《规定》指出,危化品管道建设应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规划;禁止光气、异氰酸甲酯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其他有毒气体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危化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危化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等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规定》还明确,危化品管道应设置永久性明显警示标志。管道单位应建立、健全危化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对危化品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禁止行为包括擅自开启、关闭危化品管道阀门等。同时,对管道单位未对危化品管道设置永久性明显警示标志等行为,明确了处罚办法。
(责任编辑:李莎)